标榜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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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人数的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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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置换资产、对外投
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
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活动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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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本项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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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为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
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
培训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形;
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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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等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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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拟聘任的董事
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担任召集人(战略委
员会除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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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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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
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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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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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
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除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监事
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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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
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
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
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应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
财务状况、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公司拟订后提交。
  第三十六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逐一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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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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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
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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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 1/2 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五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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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 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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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五十六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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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验票。
  第六十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 以上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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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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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人员予以纠正,
总经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
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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