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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58 号
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 行了核
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福
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 89 号榕基公司 A 楼 7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
间为:2024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至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123,377,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9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65,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1,10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77%。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所持股份总数124,483,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70%。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法律意见书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 决结果
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4,473,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9%;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1,18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2%;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
案。
经表决,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连 莲
耿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