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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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0%,其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91,500 万元、美元 900 万元(按照
人民币 6,386.85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 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
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 244,900
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
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包
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73,4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71,500 万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
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
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予的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内,将子公司漳州
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三和”)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 1,000 万
元至子公司三和(江苏)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供应链”)。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江苏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
度为 2,000 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江苏供应链的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可
用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江苏供应链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0 元。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漳州三和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7,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
为 7,000 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漳州三和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6,000 万元,可
用担保额度为 6,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漳州三和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 0 元。
   三、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和”)、盐城
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三和”)、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三和”)、江苏供应链的银行授信业务分别签订如下保证协议:
   (一)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的银行授信业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
   (二)公司就子公司盐城三和、江苏三和、江苏供应链的银行授信业务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金
额分别为 2,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
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
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
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
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
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二)公司就子公司盐城三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
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
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
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
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
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三)公司就子公司江苏三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
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
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
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
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
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四)公司就子公司江苏供应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
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
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
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
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
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44,900 万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38,314.45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债务人:湖北三和);
(债务人:盐城三和);
(债务人:江苏三和);
(债务人:江苏供应链)。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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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和管桩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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