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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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
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
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
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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