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华通: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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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此规则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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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关于类别股东会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大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
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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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鉴于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对股东大会大会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关连交易事项是指任何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
否在日常业务中进行。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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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非
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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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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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1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通知各股东。本规则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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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重大投资、重大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
说明该事项的基本情况,例如: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案人还应当同时向股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提出增加募集资金投向或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增加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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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向公司股东披露送转前后
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30 日通知
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其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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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
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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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或者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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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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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
出质询,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
员做出回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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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
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
        表;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确定其报酬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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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七) 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以下简称“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的 50%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
述规定。
  (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公司应同时将审计
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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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规
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
该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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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
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由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
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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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
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为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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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
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
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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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宣
布散会。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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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含本数;
“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生效后,原《北
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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