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 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十二月
                 - 1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 2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宏磊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3974205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23 万股,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RENDONG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 1 号 405 房-R05-A030;邮
政编码:51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993.66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 3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创行业一流、争市场第
一、做精做强、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
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
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公司的经营
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
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普通股总数为 12668 万股,每股面值人
                     - 4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民币 1 元。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万元)               (%)
         合   计        12,668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993.66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5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 6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 7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
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 8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
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 9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
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
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
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10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12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 13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14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审核提案提出流程的
有效性及提案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若违反的,召集人应予
以驳回,若不违反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5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16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17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 18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
                     - 19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
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
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恶意收购后,如修订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
通过。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20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21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
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
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
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
弃权。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
置批准程序。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22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 23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
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包括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
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24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由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
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新增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
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
  (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
验;
  (二)具有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公
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25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26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
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 27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
                  - 28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
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或董事
长人事变更时,新一届董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应由董
事会重新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是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29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
更换、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0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
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
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九)项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31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
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采用记名表决票方式表决;除前款规定的其
他事项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包括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 32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 33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高管在不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高管在公司(包
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给付
一次性赔偿金。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4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
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35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
                  - 36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任何监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
该名监事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监事
已与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
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 37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政策及方式
                  - 39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在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或者
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5)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可提出采取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2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40%;公司发展至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 80%。
                  - 40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审议决策程序机制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进行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 41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信息披露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42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
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43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
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竞价市场)、大宗交易、司
法拍卖、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收购方持有或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或累计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 3%时,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收购方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上述报告义
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或者存在其
他恶意收购情况的,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
和间接损失)。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
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收购方违反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其所持或所控制的该等股
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
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
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45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46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 47 -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
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
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
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本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出现对于一项
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
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
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自身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个人或者机构)通过二级
市场竞价买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拍卖、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等各种
方式获得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表决权、控制权的主体。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法定代表人签署: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 48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仁东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