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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
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驶职权。
第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七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监
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于监事理解相关信息。当 2 名以上(含 2 名)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审议该
议案,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监事
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
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前条的规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专人送出、传真或
邮件方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
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监事会也可以用电话或传真方式
进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后传真至公司或邮寄至公司。
第十三条 如有特殊情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
数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
主要档案妥善保存,以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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