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
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加确认往期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期间关联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我们认为本次追加确认历史融资租赁业务关联交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辉、王书贵、王翼、李星
文、王超、万峰、张维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6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
所涉事项进行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
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委托城发环境及其关联公司代付相关合同款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是基于执行公司与相关关联法人前期已
签署的 EPC 总包合同所需,为推动公司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相关子公司与原项目建设分包商及设备提供方的合同款项结算而发生,相关交易遵循
市场定价。工程建设内容及设备采购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及所拥有的相关资质相符,上述
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项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
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开涛 章 融 杜文广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