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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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会畅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召集人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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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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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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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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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
 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 名委员向董事会报
 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
 题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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