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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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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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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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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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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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
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
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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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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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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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计算依
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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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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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或与
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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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办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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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
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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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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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办
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办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董办、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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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签字;
审核签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获得信息。
  第五 十 条   公司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
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办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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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
市规则》、本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
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
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办分类保管。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
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 密 措 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
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办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
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
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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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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