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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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会畅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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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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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提名活动。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
 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
  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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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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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
 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
 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
 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
 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
 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 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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