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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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会畅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监督执行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
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就本公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制定激励
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
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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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
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
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薪酬及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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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薪酬与考核活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
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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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
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
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
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
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 名委员向董
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
题进行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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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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