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1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
(公告编号:2023-083)
别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月 29 日、2024 年 1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09,921,003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9,894,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0,026,803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379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0,026,803 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0,026,803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9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
决议: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35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5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4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7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9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5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6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向银行申请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6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8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9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7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8.00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733,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4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839,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7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24%。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9.00 《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265%;
反对 43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11%;弃权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8,25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124%。
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189,894,200
股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