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龙信达律师”)接受华电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毕秋月、徐莱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龙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
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
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
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
街 209 号公司本部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
                 第 1 页 共 4 页
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 2024 年 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2024 年 1 月 24 日交
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龙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428,574,
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龙信达律师等。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第 2 页 共 4 页
权股份数 6,546,312,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878%。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龙信达律师确认如下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16,572,47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8%;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 3 页 共 4 页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16,572,47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165,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8%;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购买产
能置换指标的议案》
   同意票:6,545,163,7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149,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16,588,87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票:1,149,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59%;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 4 页 共 4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电能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