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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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本工作条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包含主任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条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四)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
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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