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4-00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
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至2024年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数为 153,153,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
代表股份数 196,703,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2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53,153,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7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96,703,8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623%。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7,935,43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4505%;反对 1,840,0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5259%;弃权 82,300 股,占所有
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3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7,935,43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5%;反对 1,840,0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9%;弃权 8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