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 市西山 区西园 路 126 号“融 城优郡 ”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1月
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
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珂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645,866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1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02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77,498,9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49%;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7,705,0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797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度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已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徐 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