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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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明云
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
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
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九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4年1月19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8,926,04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82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9,129,8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5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9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2%。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
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
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该议案时控股股东云南云内
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7,653,450 股,反对 1,130,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35%。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53,450 股,反对
数的 96.0735%。
   本议案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 650,142,393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志杰
                   经办律师:
                             吴继华
                   经办律师:
                              解丹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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