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0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对
江苏杭富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对象江苏杭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之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和杭州富阳申能固
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
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杭富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杭富”)向该行申请的最高余额为 10,405 万元(大写:人
民币壹亿零肆佰零伍万元整)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子公司江苏杭富提供担保,已分别经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股东决定通过。江苏
杭富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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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及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104)、
《关于追加 2023 年度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及《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江苏杭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MA1N131MXJ
法定代表人 吕均波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6 年 11 月 29 日
登记机关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住所 泰兴虹桥工业园区临港大道
环保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废旧金属、废旧电线电缆、废旧塑料、电子
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加工、销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置、利用;金属材料、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电子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先照后证企业)
江苏杭富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江苏杭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1,816.06 220,261.58
负债总额 190,008.35 182,793.56
所有者权益总额 31,807.72 37,468.02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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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67,318.39 73,092.65
利润总额 -5,660.30 -427.74
净利润 -5,660.30 -167.59
注: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报表(数据)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江苏杭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股东决定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申联环保集
团、申能环保可控的范围之内,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控制,对江苏杭富的担保不会影响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的正常经营,且江苏杭富的
贷款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为江
苏杭富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485,954.62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
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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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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