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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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
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议意见作为提案附件,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董事会应当否决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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