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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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018 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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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9:25,
间为: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47,112,859
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9.19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 名,代表贵公司 100 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 215,100 股
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0.042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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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共 11 人,代表贵公司 47,327,9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3%。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
以自有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7,327,959 股;同意 47,310,559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2%;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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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15,200 股;同意 1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4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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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018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 天 慧 董 楚
郭 琼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