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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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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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2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新易盛已履行如下
法定程序: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新易盛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月15日,新易盛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新易盛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新易盛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
予338.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24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新易盛股东大会已授权新易盛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为146人,授予338.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24元/股。
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查验,新易盛本次授予的
下列条件已成就:
新易盛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检索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
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http://www.szse.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百度网(https://www.baidu.com/)
等网站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8日),截至检索日,本
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合法、有效;新易盛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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