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授信46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
公开发布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80,419,91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486,873,870 股 的
结果显 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4,136,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0.2782%。根
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84,556,297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6,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0.2782%。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人员、本所律师、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或 互 联 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 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的全部议案,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旭康图申请
综合授信46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71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90,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9.5619%;反对8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