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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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
不适用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
  (三)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使用进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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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
理财。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具体操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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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二) 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
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 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 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
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
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
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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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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