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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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147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锦浪
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锦
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锦浪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事项(以下统称“本
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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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
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
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作出合理判断。
见,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的简称一致。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申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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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出具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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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日,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
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
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 26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30,000 股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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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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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 喆:__________________
武 勇: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