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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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
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紫鹏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开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1 月 17 日
的具体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7,901,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31.2862%。
权股份数共计 156,739,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1.0558%。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6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230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6,749,1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9%;
反对 1,1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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