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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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01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衍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传媒与澜舟科技将共建“行业AIGC大模型联合实验室”》,文章涉及公司与北京
澜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舟科技)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建“行
业AIGC大模型联合实验室”,将携手共同打造营销类ChatGPT行业大模型等内容。
同日盘后,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披
露,并做了风险提示。
  公司在AIGC、ChatGPT等相关技术产品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
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通过非法定渠道先行对外发布,且未充分揭示风险,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公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罗衍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罗衍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
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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