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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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
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57,737,75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下同)的 33.267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 人,
所持股份总数 60,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0%,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57,677,0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32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60,7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0%。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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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69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5%;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25.3707%;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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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69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5%;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25.3707%;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69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5%;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25.3707%;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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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李秋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