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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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
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有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关联人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该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明确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10%且高于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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