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 森特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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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提案的权利。
  第九条 为准备和提交意见,战略委员会独立开展调研工作,董事会秘书、
战略规划部以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充分协助。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求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如无特别定义,本细则其他各词语具有与《公司章程》中的相
同词语相同之含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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