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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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制度
        (2024 年 1 月 9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
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交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
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
  第四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
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投资者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
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
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如无特殊原因,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答复互动易平台上的
投资者提问;如涉及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说明暂时无
法解答的原因。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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