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 北京利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号
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出席会议的登记办
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内容。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产
业集聚区洛阳利尔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股份 212,742,9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702%,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
止 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
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5,271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54%,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86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票 213,985,5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3,857,70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票 12,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公司关联股东赵继增、赵伟已回避本
议案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 295,211,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974%。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票 213,985,5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3,857,70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票 12,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公司关联股东赵继增、赵伟已回避本
议案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 295,211,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974%。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无临时议案。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
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韦炽卿:
                     孙 赓: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京利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