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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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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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科学性,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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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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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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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细则
的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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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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