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
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作用。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或提前泄露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权
机关或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