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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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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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0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
大厦行政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伏拥军先生主持。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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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1)《关于选举姜华方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0,491,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
反对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38,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44%;反对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嘉源· 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0,35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19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9,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93%;反对19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4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3)《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319,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7%;
反对23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66,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56%;反对2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8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4)《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35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19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9,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93%;反对19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4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5)《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55,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6%;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5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56%;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8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507,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5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56%;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8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7)《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35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0%;
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877%;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06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35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0%;
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877%;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06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35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0%;
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877%;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06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35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0%;
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877%;反对4,199,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06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5 项、第 7-10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 3 项、第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第 3 项、第 4 项、第 6 项议案以
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第 1 项、第 2 项、第 5 项、第 7-10 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
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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