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
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吉大正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入情况,对吉大正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7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相关产
品满足保本需求,且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前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资
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存使用。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在本议案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合
同文件,并负责安排办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事宜。
三、公司内部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现金管理额度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大正元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上述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 奇 宁 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