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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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确
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并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第一款中“附属企业”是指受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
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
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为上市公司董事的下列情形: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
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与审慎核实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应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等作出公开声明
与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承诺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
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任职资格或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等情况以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或被
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
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
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其他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
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其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
复投资者。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超过”、“高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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