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在四
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蒲加顺因工作原因
不能到会,该现场会议系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尉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07,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 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 13 名, 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8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部分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董事线上出席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
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股份 268,224,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反对股份 3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股份 22,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 12,551,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49%,反对股份 33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股份 268,225,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反对股份 3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股份 21,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 12,552,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27%,反对股份 33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同意股份 268,224,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反对股份 3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弃权股份 21,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 12,551,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49%,反对股份 333,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胡翔宇
___________
刘子菡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卢 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