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4:50 如期在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8 号茂业中心 C 座 2605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
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66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66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66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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