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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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依
法、规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金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同时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关
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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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及一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
人士,并且任何时候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五条 《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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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的;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
变动后及时报告公司。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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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资格证。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上市规则》及联交
所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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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四条 公司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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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
董事履历表)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交所,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
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
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因上述情况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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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
履职情况以及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并且应专项说明离职原因。离职原因可能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
时向上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公司应
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离任及原因
通知联交所和上交所并作出公告。
  独立董事因上述情况提出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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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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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
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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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
别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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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及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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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
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形,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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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工作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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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
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独立董事未发表
反对意见,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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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十四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
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融资活动等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汇报。
  第四十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
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
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
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
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 15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上述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八条中所述独立董事
与相关人员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的事项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规定就公司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
表意见,并出具专项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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