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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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鹄
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
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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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应当具
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若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仅有一名时,直接由该名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现的重大事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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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改;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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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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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
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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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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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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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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