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18 Jihui Roa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Lianchuang Mansion,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1 层 Gulou District,
邮编:210036
Nanjing, China,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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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
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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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3:30在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24,385,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 段 内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0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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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6,192,832,293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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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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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 永 明 朱 昱
经办律师:
任天霖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