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 海立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海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天以上,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签字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及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立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