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05 股票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3-06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震元医药担保的
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绍兴震元医药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震元
医药”)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借入的银行借款、承兑汇票等提供信用担保,12 个月
内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董事会批准同意
日起一年内,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震元医药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为
震元医药与工商银行绍兴分行之间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期
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19,000 万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内发
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绍兴震元医药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5486980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9 年 6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 558 号 3 号楼 1 楼 101 室、2 楼(住
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伟钢
注册资本:1,29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消毒器
械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
包装)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日用百
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
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医护
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五金产品
批发;金属制品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户外用品销售;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53.81 2,707.94
负债总额 1,567.09 1,991.33
净资产 686.73 716.61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159.40 7,674.84
利润总额 -29.32 36.62
净利润 -29.89 36.62
震元医药非失信被执行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保证人(乙方)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期间(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玖仟万元
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绍兴震元医药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
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
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
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
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一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
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
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
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 30,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实际担保余额为 19,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 9.8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