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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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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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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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
产品必须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
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
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除满足第九条规定外,其理财产品的发行
主体还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
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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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
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应审议程序。已按照相应审议程序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
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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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公司、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审
议程序进行审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
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具体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分析
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
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司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
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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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
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
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
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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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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