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珠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公司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行业等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领域的专业知
识或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
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作出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
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
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或者电子邮件、书面等
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或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及 2 日
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
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在
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敦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构成《公司章程》
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