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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69号
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期一)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相关
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A座19层周大生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法律意见书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05,597,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8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1,610,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709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57,207,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9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 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57,207,2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10,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46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1%;
反对 19,739,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32%;反对19,739,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常 宝
杨小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