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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3-1014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2,6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6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366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
议 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相关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2,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计云生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