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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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2023 年12 月 6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主
持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6名,均
为截至2023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074,38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9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 登记在 册的 公司股 东或 其授权 代表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31,07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071,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6%;反对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67,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3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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