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 董事会工作规定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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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秘、专委会、高管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发挥其作用,按《公司
法》、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委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董或 1/3 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专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任。如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2 名及以上
委员可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临时会议由 1 名委员提议召开,主任负责主持。
第四条 专委会会议应在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专委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独董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六条 专委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决议
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专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监高列席,也可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专委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
制度的规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董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
部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九条 专委会对董事会负责,专委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秘
第十条 公司设董秘 1 名,负责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批”)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秘应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监事、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
配合董秘的工作。
董秘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披的有关会议,查阅涉
及信披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简称“证代”)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秘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秘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大会,参加大会、董监事会会议及高管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董秘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发出董事会、大会会议通知等会议资料。
董秘应对提交董事会、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
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披事务,协调公司信披工作,组织制订信披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披义务人遵守信披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披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信披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告。
第十九条 组织董监高管参加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的培训,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及
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代,协助董秘履职。在董秘不能履责时,由证代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秘对公司信披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
(一)履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责;
(四)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董秘。董秘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秘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秘离任前应接受董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待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秘职责,同时尽
快确定董秘人选。指定代行董秘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秘空缺时间超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秘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秘
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委会”)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 1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委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战委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委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资料:
(一)由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
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委会备案;
(二)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
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委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九条 战委会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 2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董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负责主持审委会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审机构;
(二)监督内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审与外审之间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下列事项应经审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委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委会办事机构,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委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委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委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审机构工作评价,外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四)财务部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委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 2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独董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负责主持提委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秘承担提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提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委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总
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四十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委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委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行业精英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
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开会议,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委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 2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独董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负责主持薪委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秘承担薪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薪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据董事及高管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评
价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审查公司非独董及高管的履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薪委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十五条 董秘应按薪委会要求,负责做好薪委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管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管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四十六条 薪委会对董事和高管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管向薪委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委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进行绩效评价;
(三)按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相关高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
公司可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职位。
第四十八条 高管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
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董事可受聘兼任
高管,但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十条 高管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及领薪。
第五十一条 高管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解聘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二)其他高管由总经理提名或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连任。
总经理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投资计划,有权签署生产经营
中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融资业务相关合同除外),据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资
金运用、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和处置等事项。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
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
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据章程规定,按时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总经理分工,主管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 1 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
长报告。
董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监事
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会”)。总经会分
为常会和临时会,讨论、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
各部门、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税后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
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高管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和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
员。
第五十九条 常会每月召开 1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
时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发生,须立即决定时。
总经理决定召开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负责于会议前 1 天发
出通知。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
项。
第六十条 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时,可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对所议事项应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
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会议由总经办指派专人做好记录。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
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发言要点、决定、主持人及记录员签字。
记录由总经办保存,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保存 5 年。
第六十二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放。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据情节给予经
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相冲突之处,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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